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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赛博经纪人 > 第三卷 第646章 拜师学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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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远鹏听的很是满意的点头道:“没想到阿哲你对FCPA的相关条例如此熟悉,而且还能看到如此深层次的东西,所以要加入进来吗?这会是一个对你们很好的锻炼机会。”
“老师不会真打算帮着公关洗白吧?”
“大企业或多或少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尤其是跨国巨头,不存在真正的黑白之分,太过在意立场对错,是无法做好一个公关人的。”
李哲想了想,苍蝇不叮无缝蛋,真要清清白白堂堂正正,谁会每年拿出几千万上亿的公关费跟那些公关公司合作,大多数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公关有时候就跟律师一样,对错善恶不是最重要的,太过看重,太讲良心,是当不了一个好的公关。
江远鹏创办的公关公司叫做际格公关,是内地排名第一的公关巨头,不过因为内地市场还在起步阶段,加上特殊国情跟政策保护,公关费其实并不高,绝大多数的案子也就几十万的咨询费,李哲光是在刘亦菲身上赚到的就相当于际格最近三年的收入之和。
不过际格看上去还挺像模像样的,开在国贸楼上,租了半层楼做为公司,有点港片里面那些大律所的味道,上上下下一百多人,光是高级合伙人就有三个,看得出运营成本跟开销不低。
进入一间能容纳二十人左右的会议室后,李哲、李思思跟李雪是直接拿到了跟其他参与会议的正式员工同样的资料。
朗讯科技公司总部位于美国新泽西州的茉莉山。现阶段的朗讯已与法国阿尔卡特公司合并为阿尔卡特朗讯。
李哲很快收起了自己的傲慢跟轻视,发现自己能想到的,别人早就想到了,而且是更全面更专业,竟然是出现了一些连他都不知道,也没听自己外公说过的一些概念,一个很可怕的概念,长臂管辖权。
1977年12月,联邦305号法案《反海外腐败法》被表决通过,参议员们才长舒一口气,国在世界上的领导地位得以巩固。
这部法律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美国企业的竞争优势。
从此,企业只要展示其道德感,并且将专注度放在提高产品质量上就可以拿下合约。
然而,如何保证在面对不服从美国法律的竞争者时,这个金科玉律仍然有效呢?
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让它们遵守相同的法律。
时任总统卡特深知这一点,他呼吁国际社会携手合作,并推动其他多个国家在本国也通过类似的法律。
美国甚至想帮这些国家借鉴自己的道路,尤其想将这套打击国际贸易合约缔结和谈判中贪腐行为的体系推广出去。
当时的总统吉米·卡特明白,推动《反海外腐败法》绝非易事。美国政府内部已将此问题置于最高优先级谈论数次,但无任何实质性结果。
1975年,联合国通过3514号决议,意在打击所有违犯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腐败行为,美国力邀联合国成员国一起签署相关国际公约。
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将相关公约整理成2041号决议,并于1976年8月5日通过了该项决议。
该项决议提出,要组建一个世界贸易反腐败行为政府间工作小组。
该小组组建三年后转变为“非法交易特别委员会”。
非法交易特别委员会起草了一份计划书,旨在将企业视为法人追究刑事责任,美国大力倡议签订该计划书,但无功而返。
1979年,非法交易特别委员会由于各方意见出现分歧而停摆。
尽管大家,特别是美国代表付出了诸多努力,但各方并未达成共……
分歧主要源自西方阵营,法律和政治问题是阻碍协议达成的两大主要因素,发达国家将国家主权看得比什么都重。
哪一方的司法审判权能更有效地展开调查、追踪案件并打击犯罪呢?
域外管辖之争依然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谁都不甘心屈从于一部外国的法律,让其来监视自己国家的企业。
关于司法上的问题,很多国家的代表表示,即使存在一个强有力的域外管辖机制,它也无法和本国法律相容。
大家已经开始惧怕美国会主导世界市场。
美国人没有退让,他们通过国际商会从中斡旋,继续提倡这一张。
起初,国际商会组织了一项关于清查各国反腐败立法的国际调查。
然后,它联络各个国家和企业,希望它们同意相关规定。
很多跨国公司从中受到启发并制定了自己的内部战略方针,但也仅此而已。
由于联合国和国际商会的尝试接连失败,美国政府开始反思:是否要减轻对企业的约束,抑或是继续提升《反海外腐败法》在全世界的影响力?
联邦检察官菲利普海曼思考,究竟能否阻止美国企业出于抢占市场、击败本国竞争者的目的进行的贪腐行为,而放任它们在面对外国竞争者时这样做?
《反海外腐败法》的管辖界限究竟在哪里?
1988年,《反海外腐败法》 的修正案允许在某一国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向该国公职人员馈送礼物和提供好处。
美国的各大跨国公司认为这依然是对法律的粉饰,远不足以捍卫权益,它们呼吁要求统一法规。
美国的游说人员便重新拿起他们的“魔法棒”,再次出山,准备为实现这一目标奔走造势。
联合国这条路行不通,他们就决定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入手,向其兜售他们的计划。
一场旷日持久的游说和司法外交拉锯战打响了。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终于在1997年12月17日通过了《反对在国际商务交易活动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简称 《反贿赂公约》),这部公约的条文几乎照搬了国的《反海外腐败法》。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公约很明显至少在四点上借鉴了《反海外腐败法》”: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外国公职人员收取酬劳;限制主动行贿(追查行贿人而非受贿人)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对不法行为实施-定惩戒(不可出于私人目的行贿,制裁为行贿而伪造或隐瞒账目和资产负债表的行为) ;允许跨国执法。
公约第五条明确规定,签约国要积极参与案件调查,即使这样做会对其涉外政策有一定的影响。
“对于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调查和审讯,会在各方都可以接受的规则和准则下进行,不受国家经济利益、与别国的关系或涉事自然人法人身份的影响。”
美国的目的达到了:世界上绝大部分的经济主体都加入了他们的反腐败标准体系。
《反海外腐败法》 的推动者们大喜过望,这部法律不仅直接影响了打击跨国腐败行为的国际公约和国家立法,如今还成功地使美国有权约束很多外国企业,堪称完美的一石二鸟:美国法律在世界范围推广开来,还将外国企业置于美国
司法的审判台上。
44个国家批准通过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反贿赂公约》,其中有8个国家非该组织成员。该公约自1999年2月15日正式生效。
从理论上来讲,这标志美国方面展开调查已经是完全合法的了,但在最初,美国刻意有所收敛。
两年后,2001年的“9-11”恐怖袭击导致一条新的战线被开辟,美国领导人把精力都放在打击恐怖主义上了,但他们没有停下向经济领域进军的脚步。
在此期间,美国借口反恐,陆续出台几大法案,补充和加强了赋予自己的“长臂管辖权”。
法国通讯巨头阿尔卡特其实就是这一法案的受害者,以危害美国国家安全为由,被美国的朗讯科技强制收购,变成了现在阿尔卡特朗讯。
换句话说,这一次的案件其实也是老美故技重施,打算借用“长臂管辖权”出手,甚至已经盯上了国内的三大通讯运营商,谁叫三大全都是在美国上市,给了对方实施长臂管辖权的充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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